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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业领域利用外资经验借鉴
2007-06-08 10:15  文章来源:政研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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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开放,为我所用


  日本在逐步开放流通业的过程中,尽管始终承受着巨大的外部压力,但在对外开放的不同阶段都坚持自主开放、为我所用的原则。如为防止外资连锁企业抢占国内市场,在规定外资的进入比率时,对单体店铺的进入限制较小,但对于超过13家分店的零售企业则采取了相对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直到1975年才放开此类限制,从而给国内企业足够的成长时间。又如,韩国政府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始终坚持大米是韩国人民生存的基础,具有不同寻常的重要意义,并以开放其他农产品市场来换取对大米流通的保护。最终,韩国争取到在10年内可采取“特殊保护条款”对大米进口加以限制的国际许可。由于韩国零售业普遍规模很小,经营分散且效益欠佳,若最先开放有可能造成大量小企业倒闭,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韩国政府于1989年先开放批发业,1991年才开放零售业。这种看似 “违反常规”的做法在韩国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扶持本国流通业


  在流通业开放的过程中,为加快本国流通产业的发展,提高竞争力,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流通产业政策,从各方面对本土企业予以扶持。比如,为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了流通产业的标准化、规格化和共通化;加快信息技术、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中小零售商业予以特别扶持,通过《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对中小零售商业建设商店街等采取了低利融资和税制、折旧等优惠政策。韩国政府于1992-1997年启动《改善农林渔业结构政策》,后又启动了《农林渔业发展计划》,以此为指导改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并建设直接面向消费者与超市采购商的“直销市场”。由于采取的是支持流通设施建设,而不是直接价格补贴的做法,所以韩国政府的这项政策并不违反WTO的相关规则。

大店规制


  日本规制大型零售店铺的法律就是《大规模零售店铺零售事业活动调整法》,简称《大店法》。《大店法》于1973年制定,分别于1978年、1992年、1994年和1998年进行了调整,对在一个建筑物中店铺面积在1500平方米(指定城市为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店铺的开店日期、店铺面积、闭店时间、休息天数等进行了严格限制。1998年,由于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日本政府废止了存在长达25年的《大店法》,以《大规模零售店立地法》(简称《立地法》)取而代之。新设立的《立地法》表面看来放松了对大型零售业的规制,如大型店铺申请开店的基准面积已放宽、营业休业时间也无强行规定,似乎大型店铺的经营已走出过去《大店法》的阴影。但《立地法》实施下大型店铺的开店并不比过去容易,对停车场、废弃物处理、噪音、交通堵塞、废气排放等环境品质方面的规范,要求实质上比过去还要严厉。

其他规制措施


  第一类是竞争环境规制。这类规制并不特别针对商业领域,而是各国经济管理部门从宏观层面对所有市场生产经营主体作出的普遍规定,但对商业领域同样适用,客观上同样起到了限制外资商业过度进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各国的反垄断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上。如美国相继颁布了《谢尔曼法》、《克莱顿法》以及《罗宾逊—帕特曼法》等。第二类行业规制。主要体现在对经营行为的限制。如德国在《营业时间法》中规定,除报纸杂志销售店、加油站、集市贸易和周日贸易市场外,其他所有商店必须遵守统一的营业时间,绝不允许为或许更多营业额而私自延长营业时间。另外,德国法律对商品减价销售也有专门规定,每年只有两次减价,分别在一月和七月的最后一星期,时间为12个工作日。企业平时不得以减价销售招徕顾客。减价商品只能是纺织品、服装、鞋、皮革制品和体育用品。其《货物搭配规定》不允许在货物之外再搭配礼品或作有关宣传(带公司标志的廉价宣传品、廉价小物品、相关附加服务、赠送的杂志等除外,但同样不允许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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